根據國家標準GB50217-2007《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》有關對電纜橋架內電纜敷設的要求:
▼5. 1. 2 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,均應滿足電纜允許彎曲半徑要求。
電纜的允許彎曲半徑,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。對自容式鉛包充油電纜,其允許彎曲半徑可按電纜外徑的20倍計算。
▼5. 1. 3 同一通道內電纜數量較多時,若在同一側的多層支架上敷設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、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、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信號電纜、通訊電纜“由上而下”的順序排列。
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,或為滿足引入柜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,宜按“由下而上”的順序排列。
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況,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配置。
2、支架層數受通道空間限制時,35kV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,可排列于同一層支架上,1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信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。
3、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實行耐火分隔時,應配置在不同層的支架上。
▼5. 1. 4 同一層支架上電纜排列的配置,宜符合下列規定:
1、控制和信號電纜可緊靠或多層疊置。
2、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(三葉形)配置外,對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電力電纜,不宜疊置。